一、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1.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自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2.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G+NTn\
(一)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二)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前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抗辩。 3e|,Z'4}4
举例:甲签发票据给乙,乙取得票据需支付对价。 N&W7g#F
如果乙没有交付对价或者物品质量不合格等,甲可以抗辩。 rTeADu_vf
(1)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并且乙和丙都已支付对价,甲不得抗辩,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j`8E^7<
(2)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并没有支付对价,但丙已支付对价,甲不得抗辩; Bs<LJzS{V
(3)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并支付对价,但丙没有支付对价,甲不得抗辩; wOR#sp&
(4)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乙、丙均没有支付对价,甲可以抗辩; 0"u=g)3
二、票据行为 .1[pO_
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wtfM}MW\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U,>Qn4/
(1)关于签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Y$d!an0
票据的签章要求: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⑤个人在票据上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h6e,w$IL
《高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sV`XJ9e|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z2SR/[I?
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 !jN$U%/,%.
三、票据权利 o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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