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1.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自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2.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FqK \P
(一)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二)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前提。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抗辩。 )N{PWSPs
举例:甲签发票据给乙,乙取得票据需支付对价。 jyg>'"W
如果乙没有交付对价或者物品质量不合格等,甲可以抗辩。 Yy[=E\z
(1)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并且乙和丙都已支付对价,甲不得抗辩,票据可以背书转让; eWYet2!Q
(2)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并没有支付对价,但丙已支付对价,甲不得抗辩; $(J)F-DB i
(3)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并支付对价,但丙没有支付对价,甲不得抗辩; ~O./A-l
(4)若乙将票据转让给丙,乙、丙均没有支付对价,甲可以抗辩; aAoAjV NkK
二、票据行为 Gg6cjc =dC
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