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的消灭 (1)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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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票人对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和见票即付的汇票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 H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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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6个月。 Yi+~}YP.E(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p~K;p,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期3个月。 hMiuv_EO!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不履行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持有的票据;不得转让用于贴现和质押的;应付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xp|w^
票据权利的补救 P7iU_CgyW
(1)挂失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期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 E5b JIC(
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公示催告。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经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丧失票据无效。至此,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得以完成。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④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z5]O~
(3)普通诉讼。 w+0Ch1$
四 票据抗辩 `i)&nW)R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5~W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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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种。对物的抗辩是由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缺陷而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9k@`{+wmZ
A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包括(形式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B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 hj.Du+1
C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D票据权利的保全手椟欠缺而为 E票据上有伙造 ,变造而为 Xqac$%[3
对人的抗辩是由于票据基础关系的原因而对特定债权人主张抗辩。 CxOBH89(
票据抗辩的限制: =_L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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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