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一 节 合同法概述 mO=A50_&,Q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有关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 ,不 适用《合同法》的 规定。 6,;dU-A +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oB!+tv
三、合同的分类 有名与无名 单务与双务 有偿与无偿 诺成与实践 要式与不要式 主合同与从合同 {=%,NwPs
第二 节 合同的订立 "hmLe(jo}
一。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的形式包括: 书 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 ]-j.\+(*
二、合同订立程序 K/iFB
(二)要约第一, 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 束。 Rtu"#XcBw+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 请的 区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商品房的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 围内 的房屋及相关设 施所作的 说明和允 诺具体 确 定, 并对 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订 立以及房屋价格的 确定有重大影 响的, 应 当视为 要约 .该说 明和允 诺即使未 载入商品房 买卖 合同,亦 应当 视为 合同 内容, 当 事人 违反的, 应当承 担违约责 任。 Tbp;xv_qo
要约的撤回、撤销 和失效 ( 1)要 约 在发 出后、生效前,要 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n!d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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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工作。 N_^PoX935O
( 3)要约失效的情形是: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 达要 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 约; ③承诺期限 届 满,受要 约人未作出承 诺; ④受要约 人对要 约的 内容作出 实质 性变 更。 ;FGS(.mjlC
(二)承诺(接受提议)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存在撤销 . %lk^(@+ T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商品房的认购 、 订购 、预订 等 协议 具备 《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 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3Ofh#|qc&
三、 缔约过失责任 C:AD ZJL
1.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 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则 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29AE B
2.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必 须是合同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违约责任则不一定要求给对 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如果 违约行为没有造成 损失,也要按照合同 约 定支付 违约 金。 skm~~JM^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J`]9n>G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 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后生效。当事人 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 定附 条件。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1=Kt.tuf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 》规 定,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 规规 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 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 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2YDD`:R
二、代理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