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赠与合同 7 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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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赠与合同的性质。 赠与 合同是单务 、 无偿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h)n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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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赠与的撤销。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法定撤消:(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成立后,履行前)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在6个月内行使。 X\F|Tk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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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财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有瑕疵的除附义务的赠与,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以外,不承担责任。 e?f IX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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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借款合同 W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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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5*D/%]Y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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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 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xJQ!>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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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借款的利息。(1 )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 还并计算利息。(2)支付利息期限不明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 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自然人对利息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b<u3 h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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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期限不明,按合同法双方都可以随时要求,但贷款人应给借款人合理期限。提前偿还的,无约定按实际期间计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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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租赁合同 +d-N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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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d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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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二十年。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维修由出租人负责(约定除外),对租凭物增设,须经出租人同意,不然恢复或赔偿。 y18Y:)D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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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在不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租凭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租凭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不论订立合时知不知)都可解除合同。另不定期凭可随时解除合同。 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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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人解除合同(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其性质使用,造成租凭物受到损失(2)未经同意,将其转租给第三人。(3)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的,(4)不定期租凭(对合同期限无约定) R_xR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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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S#[j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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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 /JU.?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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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凭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伤害,出租人不负责任。 BDZ?Ez\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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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解除合同收回租凭物。 k.15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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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约定租凭物期满归承租人所有,而他支付大部分租金后无力支付,出租人收回凭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_t}WsE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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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承揽合同 ~.lP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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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同意,定作人可解除合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无须经定作人同意,但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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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可以随 时解除承揽合同,而不需要得到承揽人的同意, 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