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一 节 合同法概述 |QVr`tE<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有关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 ,不 适用《合同法》的 规定。 -/>9c-F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f])M04<
三、合同的分类 有名与无名 单务与双务 有偿与无偿 诺成与实践 要式与不要式 主合同与从合同 i^*M^P3m
第二 节 合同的订立 7:>sc]Z
一。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的形式包括: 书 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 S ZlC4=6c
二、合同订立程序 %zzYleJ!]
(二)要约第一, 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 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 束。 %:3'4;jh%
注意要约与要约邀 请的 区别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商品房的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 围内 的房屋及相关设 施所作的 说明和允 诺具体 确 定, 并对 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订 立以及房屋价格的 确定有重大影 响的, 应 当视为 要约 .该说 明和允 诺即使未 载入商品房 买卖 合同,亦 应当 视为 合同 内容, 当 事人 违反的, 应当承 担违约责 任。 1AF%-<`?s
要约的撤回、撤销 和失效 ( 1)要 约 在发 出后、生效前,要 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 } B0sC%cm
( 2)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工作。 DzC Df@TB"
( 3)要约失效的情形是: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 达要 约人; ②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 约; ③承诺期限 届 满,受要 约人未作出承 诺; ④受要约 人对要 约的 内容作出 实质 性变 更。 $Jp
~\_X
(二)承诺(接受提议)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存在撤销 . &~ *.CQa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商品房的认购 、 订购 、预订 等 协议 具备 《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 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o'Wz*oY))\
三、 缔约过失责任 GRT]aw
1.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 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则 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gWOt]D/
2.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必 须是合同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违约责任则不一定要求给对 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如果 违约行为没有造成 损失,也要按照合同 约 定支付 违约 金。 BX[~%iE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DtWx r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 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后生效。当事人 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 定附 条件。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L~p|sF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 》规 定,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 规规 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 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 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l$a?A[M$
二、代理 WULAty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可催告1个月内追认,之前也可撤消。 hv>KX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 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 t<63 8`{kk
3.上述情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 该 代理行为 有效(表见 代理)。 T|;@T^
4. 法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s\gp5MT
5.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TzvT3\q
三、 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E9+ HS
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此外,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特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经营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K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