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无效合同 无资质超越资质或借用有资质单位名义,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合同。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可以请求支付,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 [Yi;k,F: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部分分包,但不得全部转包或全部分解分包,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具有资质的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不得因上述规定为由确认无效。 Lm!/iseGv
3.工程垫资及利息,有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d ynq)lf
4.承包人有下列:发包人解除合同:(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 ;?q>F3n
5.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可解除:(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s{zob
6.竣工日期一般为验收合格日期 但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摊,以提交日期为竣工日期;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按使用日期。而且发包人不得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承包人应保证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KxA^?,t[
7.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 r bfIH":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竣工之日起6个月,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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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1.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没有交付,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起。 006qj.
第九节 运输合同 s%6{X48vY^
1.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承运人对旅额的伤亡,承担责任,除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证明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gpvzOW/
2.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权利。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运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性质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措造成货物灭失,不承担责任。 2#i*'.
第十节 技术合同 u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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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合同无效:(1)限制一方进行新的开发或限制使用所改进技术,或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2)限制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3)阻碍一方充分实施技术(4)附加并非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5)不合理的限制接受方购买材料,产品等来源(6)禁止其的标的技术提出异议或附加条件 VB}4#-dG?
2.可撤消技术合同 当事人就现有技术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或就同一课题向两个或以上的委托分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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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有民事主体的科研组织(法人内部)订立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许可,由法人承担,否则由组织成员共同承担,法人受益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受让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善意受让人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和继续使用的合理的使用费,向无效合同的让与支付的使用费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GR%h3HO2&
4.技术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巍峨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约定超过30日的按约定) qV7F=1k]
5.职务技术成果 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离职人手不足 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岗位职责或交付的作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给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但(1)对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2)技术成果完成后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除外。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归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另有约定除外。法人应给予奖励或报酬。转让时,完成人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及署名权。 '5usPD
6 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 Q@rW5,-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ndwVZ~,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 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放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q{c/TRp7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 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v~|re
(4)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 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是指不经对方同意自已使用或普通许可他人使用并独占其收益,但转让权让与他人或独占排他许可须经对方同意,否则认定无效。 ?=},%^
7.当事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约定不明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0etJ, _">
8.技术咨询,服务培训中介合同对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由受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