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J-Xw}|>@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PWU8 9Y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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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i6)7)^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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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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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 8Jn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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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Y`sec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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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 /HlL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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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TgF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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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产权与会计中的产权的区别—— (f Gm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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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这里讲的产权,与会计上讲的产权也不完全相同。 kX0h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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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f=$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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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界定哪些资产归国家所有 @jXd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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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界定由固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由谁享有 R8Kj3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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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重点)(原则:国家出资的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国有) qM~;Q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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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4`i]v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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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Y0,w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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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国有投入的属于国有资产。 ,RP"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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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9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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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2N)s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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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S-^:p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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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全民企业中财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还是生产经营所得,全部属于。 3I}(as{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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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属于。 3e)W_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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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o>~@.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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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全要看,有几点着重看) ~2H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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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原则:国家投入的资产及投资收益,应属于国有。 .el&\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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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对集体的投资及其收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但: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安置就业等而投入集体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达到资产原有价值的,归集体所有。(我单位曾进行过一次产权界定,集体企业占用的国有投入部分,全部界定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归集体所有) IdHyd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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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的单位,界定为国有。 Ci?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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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收优惠部分分时间来界定, ZmXO3,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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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不是减免】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C,+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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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属于【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其他税界定为集体企业资本公积金。增值部分无法核定的,不再追溯产权。 y}\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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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集体企业货款,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是国有,如果履行了连带责任,全民单位应追偿或转为投资,界定为国有。 GBh$n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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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MA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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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Zk={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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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单选题】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 tPQjj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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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yK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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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投入的和应得的收益、以及应由中方享有的基金部分都属于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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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分配利润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定为国有资产 EC:u;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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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定为国有资产;按规定以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定为国有资产。 @ P'("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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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或解散时,无偿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定为国有资产。 :l;SG=s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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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S;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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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 Q@r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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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凡属资本运作有关的都应进行。(注意和资产评估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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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X2Py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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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MEI.w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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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FD1Z}v!5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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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di^H>,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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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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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产权界定的程序 (fT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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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民单位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直接进行清理界定 5n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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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经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 m"|A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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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认定的国有资产,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F 3'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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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程序:清理界定――>报国资认定――>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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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根据经济成分不同,处理程序也不同。) +\Za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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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内部只需调解和裁定,自己人好商量) vNn$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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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和裁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A.|98*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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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复议。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60日内作出决定。 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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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对外纠纷,协商不成就上法庭) r.vez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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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协商。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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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司法程序。 x 3C^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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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U8]BhJ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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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RM;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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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I^y@2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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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资本运作、企业改制、投资、合并、分立、转让、租赁等 *D:"I!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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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发生变化,不再由原来的占有单位单独占有、使用,就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以外有关)。 :L&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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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单位接受非国有资产时,也应进行评估。 "l7))>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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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vI|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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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S>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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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合并、分立、清算; 5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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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因为上市公司股权可自由转让) kfQ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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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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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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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不涉及产权问题。 8^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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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I7@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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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v9S1<|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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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其非国有资产也应当进行评估。 z&W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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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各级政府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实际是国有企业内部划转),可不进行评估。 1(*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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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xN`O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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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 Vv<T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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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是指财政部,在地方是指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r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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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E1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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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只能是省级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其他民间评估机构不能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