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t`{T:Tjc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7S^G]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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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 3Pgo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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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as('Z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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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即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 mQR9P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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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8UXRM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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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 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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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gEND-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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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产权与会计中的产权的区别—— i;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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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这里讲的产权,与会计上讲的产权也不完全相同。 R&&&R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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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p!=O>b_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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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界定哪些资产归国家所有 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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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界定由固有资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由谁享有 B /w&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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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重点)(原则:国家出资的投资收益等都属于国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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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gSR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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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CaO-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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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界定:国有投入的属于国有资产。 J|DZi2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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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h.F=Fh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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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形成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e;Qabwx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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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7gZ}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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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全民企业中财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还是生产经营所得,全部属于。 FKz5,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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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属于。 8.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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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Rz|@Bx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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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全要看,有几点着重看) `>`b;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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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原则:国家投入的资产及投资收益,应属于国有。 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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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对集体的投资及其收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但: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安置就业等而投入集体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达到资产原有价值的,归集体所有。(我单位曾进行过一次产权界定,集体企业占用的国有投入部分,全部界定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归集体所有) mfaU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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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的单位,界定为国有。 D9A%8[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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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收优惠部分分时间来界定, I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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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不是减免】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L Y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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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属于【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其他税界定为集体企业资本公积金。增值部分无法核定的,不再追溯产权。 z'& fEs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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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集体企业货款,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是国有,如果履行了连带责任,全民单位应追偿或转为投资,界定为国有。 p^k0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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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M3O !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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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ByJPSu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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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单选题】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 FA$3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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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3w;<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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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投入的和应得的收益、以及应由中方享有的基金部分都属于国有。 ->{-y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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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分配利润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比例所占的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定为国有资产 2wIJ;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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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定为国有资产;按规定以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定为国有资产。 !K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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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或解散时,无偿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定为国有资产。 #o4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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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XDP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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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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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凡属资本运作有关的都应进行。(注意和资产评估的区别) ~Ss,h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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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z_fjm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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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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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bC1G5`v_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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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aYb97}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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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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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产权界定的程序 ()l3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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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民单位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直接进行清理界定 m)Kg6/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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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经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 %Nx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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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认定的国有资产,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wq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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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程序:清理界定――>报国资认定――>产权登记。 -m%`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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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权纠纷处理程序(根据经济成分不同,处理程序也不同。) qGV_oa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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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内部只需调解和裁定,自己人好商量) Wq1 jT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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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和裁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7}U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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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复议。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60日内作出决定。 ^x: 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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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对外纠纷,协商不成就上法庭) YiDO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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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协商。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 i9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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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司法程序。 0yI1r7y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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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hDW!pn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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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a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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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5o dT\>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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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是资本运作、企业改制、投资、合并、分立、转让、租赁等 mOs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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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发生变化,不再由原来的占有单位单独占有、使用,就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以外有关)。 0B]q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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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单位接受非国有资产时,也应进行评估。 r[a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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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Z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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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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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合并、分立、清算; mLxg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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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因为上市公司股权可自由转让) t~->&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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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gsG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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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Tm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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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不涉及产权问题。 ,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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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E+]9!f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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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L+q:na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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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其非国有资产也应当进行评估。 cQU;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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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各级政府批准,对整体企业或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实际是国有企业内部划转),可不进行评估。 h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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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iAwEnQ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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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评估指导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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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是指财政部,在地方是指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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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Wh)D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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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只能是省级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其他民间评估机构不能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