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S<@7_I
一、破产宣告 .-o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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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L4z ~B!u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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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3条:国计民生企业,政府资助还债的;取得担保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上级部门申请整顿并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 kN4{13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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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无法执行和解协议。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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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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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定》还提到: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z Q`j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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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宣告破产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Nm#q@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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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要掌握—— $r8 ^0Z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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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与受理时区别:停止债务清偿) :L R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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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As[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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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U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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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企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Y^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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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后,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b TM{l.A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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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p~^D\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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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破产清算组 rrq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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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财产的清算分配并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而是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负责进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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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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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的构成人员——包括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及会计师、律师、当地经贸委、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长由法院指定。 ^*8G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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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具体职责如下: hjB@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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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管破产企业 m4&h>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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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YoZFwR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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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的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但要减去未计的利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提出,由法院裁定。不交付又不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提出申请,经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清算组收回。 (-xS?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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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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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债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 Wm"4A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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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破产宣告前,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WD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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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权利人取回由债务人基于…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财产。 9S7k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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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时,清算组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为主要判断原则。解除合同时,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可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p%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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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可以允许破产企业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7;8#.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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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职责 =a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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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清算组可请求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 3'q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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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8X`tU<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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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负责对破产人财产的管理、清算与分配。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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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产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和监督。 J(%0z:e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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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有: a / #P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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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 {Jx4xpv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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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 aj}sc/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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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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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财产 %8D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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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同: &f^l^K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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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所有的财产 $dzy%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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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 Wx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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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宣告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6~E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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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UI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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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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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如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不作为破产财产) _5m#2u5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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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财产范围—— (要记) B`o]*"x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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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应在破产清算中分割,债务人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g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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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的人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由该开办人补足,属于破产财产。 'GoZqi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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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仍属于破产财产。 ****以所有权的转移为标准。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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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执行转回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 MJCzo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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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依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此享有的债权属破产财产。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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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破产财产,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qYf |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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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有法人资格)中的投资权益应以追收。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以追收。对该股权可出售或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股权价值为负值的,停止追收。 <b?!j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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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收回对外投资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给联营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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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G0{H5_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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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个公司破产,不影响其他投资公司。母子公司都破产,应分别进行破产清算。 -}4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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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 破产企业职工住房,已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不属破产财产。B、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所得款项属破产财产。 C、按国家规定不具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T66<U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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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设施,原则不入破产财产,由所在地的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排。但,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 Za7q$7F7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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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破产财产:〖yangjobe〗关键是看是否还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 K+)%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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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基于仓储、加工、代销、租赁等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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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抵押、留置、出质的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担保物变卖价款剩余部分除外 !W'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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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赔偿金等代位物――>债权人优先受偿。 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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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后剩余部分除外。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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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主要是他从对相关财产有优先权,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权的,作为破产财产。 lvpc*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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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所有权已转移。 f8<o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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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 d~_`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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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务人在所有权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_c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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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主要看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已经转移对方的、对方已支对价(卖)或未取得所有权(买)的都不是破产财产。已取得所有权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0 Hw-59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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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0g<K [mP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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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工会、党、团等其他社团所有的财产。但,上述组织无偿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除外。 w_4]x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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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主要为加工、保管、代销、租赁等财产。 O0*e)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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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在取回财产时,如存在相应对待给付义务的,应向清算组履行义务后方能取回,否则,清算组可对其行使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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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取回权利行使,仅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破产债权; b~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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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转让这些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 -(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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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原物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 [rOa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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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2004新修改】 6Zqg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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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规定: |__=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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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npu6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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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有关规定办理。(见破产救济内容) qkP/Nl. u
6vf\R*D|A
3、 破产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w,j cm;
*sfD#Bi]
4、 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当认定抵押有效。 ^yKY'>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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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在缴纳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对剩余部分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V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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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破产企业将建筑物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n\%_'R\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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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破产企业将建筑物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A:`/22
{- 63/z
【相关链接】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当事人不能以依法被查封、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m{2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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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e)Tsh e
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 |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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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债权—— K2/E#}/
+ydm,aKk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azb=(l-
EH+~].PJd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须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bX0 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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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特点,一方面是有权依照破产程序公平得到清偿,另一方面,是要受破产程序的限制,不得单独、自由地要求清偿。 Ew^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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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行使—— 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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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及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G\Q9IcJ0dY
Wc#:f8dr
(2) 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DQ=N1pft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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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3{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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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破产企业联营合同的解除也依此原则处理。 ~%q7Vmk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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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A1,4kq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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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a|N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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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1]/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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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coB 6 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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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指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破产企业)来清偿债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辨权不得行使,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追回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 i1/}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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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4IGxI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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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但利息均只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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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h1%y:[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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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在退伙收回投资时,作为退伙人应对退出前联营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可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接受清偿。****参见合伙企业法。 $ WFhBa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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