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1oe,>\\
一、破产的概念 I3HO><of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2)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P< =M
注意后半段的“进行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不是破产必经的程序。 4M#i_.`z
破产与相近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比: 60;_^v
1、 清偿能力:民事执行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需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 ,p{naT%R
2、 执行目的:民事执行是为个别债权人利益进行,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 r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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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执行范围:民事执行仅限于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不涉及主体资格问题。而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经营关系的全面清算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业务经营,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执行的范围包括财产和行为,破产执行的范围仅为财产。 "}MP {/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tk]D)+{u&c
1、 只有当事人无争议或已经诉讼、仲裁生效确定的债务,才可进入破产程序受偿。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仲裁制度解决。破产法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执行。 aVCPaYe^
2、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