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CHX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h 9W^[6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2^Q1{ :\
注册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Mw8^FST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2jhxQL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现行有关规定如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wj0\$NQ=x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q5:N2Jmo?z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I,8Er2;)
(一)董事会 S{m%H{A!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u;c?d!E
2、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HHsmLo c4
3、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Wh[
4、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rX>.P%Q 5
5、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Ph>%7M%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gnZ+`3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V~5jfcd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P[J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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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ea')$gR
(一)财务会计管理 d/DB nZN
1、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UQbt N-B\
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hj6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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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单及其协议文件); @sC`!Rmy'-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n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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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IhYh<i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Y0-n\|
(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CizX<Cr}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emN*l]N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c$'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P|),S,;Z
(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omBoo5e
(1)申请出资额转让。 &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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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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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受理后,应在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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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Q$@I"V&G.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y_lU=(%Jd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YcpoL@ab
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SF<_aS(
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6j LCU%^
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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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Y`SvMkP)+
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_zi|
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wDe& 1(T^
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3|P 7?W/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见教材164页 nc|p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0.k7oB;f(@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3.;PWa: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l7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wi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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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企业的特点 DN5 7p!z
1、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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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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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wEvVL
见教材165~166页。 0^K">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a HR"n|7{
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 @s"zp;F
2.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每届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U|Ta4W`k\
3.对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减、资产抵押以及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 M:B=\&.O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5taT5?n2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jWC$SVR
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 sLdAC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x-&@wMqkc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LuvY<~u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lchPpm9
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CN8Y\<Ar
四、合作企业的解散 P:MT*ra*,
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见教材170页) ={@6{-tl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V{3x!+q
本节内容一般以客观题来考查,注意以下考点: |imM#wF
1.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z/@slT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什么情况不予批准。(见教材171页) aE$[52
3.外资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O^6&\s>
4.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增) @YTaSz$L
5.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S]7 'UP
6.外资企业设立的董事会应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R$u[~Xl2X
7.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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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Tqn@P
9.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Ig0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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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年考题 z/2//mM
一、单项选择题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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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资企业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相应的储备基金。下列有关外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4年) 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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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5%提取,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mLLDE;7|}
B.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j/c&xv7=
C.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5%提取,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投资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eF-."1
D.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投资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uo%)1NS!
〔答案〕B o~y;j75{.*
〔解析〕可以结合《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记忆。注意彼此的区别和联系。 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