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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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pm0{R[:T7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zFff`]^`
注册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V046goX W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ywm8N%]v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现行有关规定如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GfS@t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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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tq6!`L }3
(一)董事会 0e ~JMUb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a:IC)]j$_
2、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BdblLUGK#
3、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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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9oR@UW1
5、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9FYUo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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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Nk VK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O_4|7Zl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1i`6`y1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gANuBWh8T
(一)财务会计管理 Z|j>gq
1、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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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j<jN05p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单及其协议文件); {xB!EQ"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5|>@>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dx{bB%?Y\=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A,hJIe
(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QIvVcfM^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O{G?;H$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evG-#<: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QP8Ei~
(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L<-_1!wh
(1)申请出资额转让。 0c'<3@39k|
(2)董事会审查决定。 l2rd9-T
(3)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受理后,应在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_] sn0rX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z] PSpUd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_w(7u(Z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e~[/i\
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H&W}N
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l%pu HZ)t
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Ou!2[oe@M
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w1Bq
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2%@4]
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2;&O`x*
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vy,<e&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见教材164页 m=A(NKZ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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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4M.y:F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I{9QeRI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H*&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