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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第三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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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本章大纲 ,m3AVHa*G  
1.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 CM;sXq  
(1)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cC5zv*E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E'/5k]  
①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Gg5vf]VFo  
②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pm5Yc@D  
③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J#Bz )WmR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BAX])~_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 B^h]6Z/O  
(2)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pRMM1&H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wKk  
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I[cj3}{+f  
③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SkvKzV.R;  
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gxU(&  
⑤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tHJ1MDw'  
(3)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p7.@ez ;  
(4)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F b`V.  
(5)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n2GW^x  
①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LwY_6[Ef  
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7T4rx53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2@-qcm  
(1)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 KC}B\~ +  
(2)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cTRCQ+W6:  
(3)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f`}CLsY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KgAc0pz{7H  
(5)国有资产评估方法 +Tq _n@  
(6)法律责任 hzKfYJcQ|  
①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pTw$B  
②评估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U> q&+:+  
③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3vrQY9H>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z'@Mh|i6l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概述 jVfC4M7 ,  
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性质 .rxc"fR4_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fK4laDB TO  
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z[d ~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M{ ~eI  
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Aqp3amW!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 2$T~(tem  
(3)法律责任 r9b`3yr=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I,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概述 ^QYI`u`4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FA a,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Ty@&s 58a  
(4)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ef!I |.FW  
(5)法律责任 NA0hQGN}  
二、本章重点、难点 &1w,;45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3`, m=1[)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I7H ):  
(一)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 ve  K  
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I"DV}jg6|  
(1)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_S`zzcZy4  
(2)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W@UHqHr:\  
(3)对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4.Ubc\  
(4)对国有参股的公司,依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rbP.N ?YU%  
(二)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1 ViDS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Gi{1u}-0  
2、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w;=_Bm  
3、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w C4ei`  
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纠纷处理制度 2<.}]yi  
一、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4<LRa=XT$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F6q}(+9i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FEdyh?$  
(1)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9k$uo_i'  
(2)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p_ ~L4iW  
(3)政党及人民团体中由国家的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在政党的财产中,除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以外,还可能有其党员的党费、他人捐赠等形式的资产,这些资产归该政党所有。 `8'|g8,wb0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 08.dV<P  
(1)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各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mx G;w$  
(2)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9ykmz (  
(3)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6/[X` *  
(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企业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职工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属于国有资产。 HX<5i>]0\u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hob%'Y5%D  
(1)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 Ay56@_d2  
(2)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收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 pD &\Z~5T  
(3)全民所有制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 =)y=M!T2  
(4)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所形成所有制权益的界定: >+$1 p_  
①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全部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形成的资产中,只有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②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zh|*F>  
(5)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 Q2|{*  
三、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fE^rTUtn  
重点把握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Y$,]~Qzq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v$,9l+p/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OVJM qg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 @mZ]`p  
(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2QBq  
(5)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3UH=wmG0w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yWX:`*GV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_{ ?1+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sRYFu%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z{tyB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T=>&`aZH  
(3)合并、分立、清算 3S <5s}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F%< 0pi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54V9l: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mNuv>GAb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a5n h!  
(8)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m >'o&Hj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O(!wDnhc  
(1)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f PDnkr  
(2)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j8x"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y<n{"a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的,对其非国有资产也应当进行评估。 M6g!bK2l  
(三)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Dj %jrtT  
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以及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或者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Ai /a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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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 8)M . W  
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但是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对其进行评估。 K cY 2lTvx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N/^r9Nu  
(一)核准制 whRc YnJ  
核准制的范围: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y"P$:l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F> c Z,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 P 7gS M  
(二)备案制 HO$s&}t  
(1)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p6+?\H  
(2)涉及多个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国有股权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8DA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Mt(9jNK  
$|sRj!F  
第四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xpg&2x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d__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额相等,则按其推举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机关,并由该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tt$ m%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t;ggc{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22(0Jb\_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x,_0-_  
1、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am=Q?Q  
(1)企业名称改变的 a^~l[HSF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6aD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yhQ)@#1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pcYhLIn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FFP>Y*v(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 <7u*OYjA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 ^Cpvh}1#  
gdHPi;  
第五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Mv`ST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概述 e7 5*84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该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 `2Ff2D ^ ?  
(2)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o;-)84Aa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1Q]C"hY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loD{  
(2)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该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t<LhN: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A1R t  
(一)企业决议 D4;V8(w=#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0xZq?9a  
(二)清产核资 obS|wTG~  
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清产核资。 ?%B%[u  
(三)确定受让方 Oh-HfJyi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ADlPdkmym  
2、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 U0UOubA  
3、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 @&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新增) 1JJ Q(b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片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JdFMSmZ@  
2.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d];E99}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 {+ 3A  
4.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gb8nST$r  
(五)转让成交 ysDfp'C,  
(六)转让收入处理 uu]<R@!J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该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k\~9^D  
2、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u$IBW  
四、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 Gl`Yyw@84  
1、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O2giVq7[0  
2、注意产权在什么性质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 j<wWPv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vqM)V$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B,, f$h!  
(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家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Z!7#"wO9+V  
(4)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W1U r~x`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W UDQb5k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m \}ITf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X=mzo\Aos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jZ7#xRt5w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RY&Wv kjh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z%K9YcyU  
4、无偿划转事项经审批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O=u.PRNT8  
5、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1)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2)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3)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临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4)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5)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97NF*-)N  
7AHEzJh"  
三、历年考题 ub0]nov  
一、单项选择题 $kvF]|<bu  
1.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2004年) 8L9xP'[^  
A.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无偿转让给集体企业的资产 DNq=|?qn]  
B.国有企业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资产 B/c_pRl;  
C.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而未发生担保责任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Ng0V&oDI  
D.国有企业职工缴纳的工会会费 <dLdSEw  
〔答案〕B `BdZqXKG  
〔解析〕本题反映了“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Z,! w.TYo  
2.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的,对首期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要求是( )(2005年) `6?r.;wj  
A.不得低于总价款的15%,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Gdi1lYu6V  
B.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u&9|9+"N  
C.不得低于总价款的15%,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JyvX NV,  
D.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L&-  
〔答案〕B c<r`E  
〔解析〕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aM,>LKNbQ  
%j^[%&pT  
二、多项选择题 & 2& K9R  
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决定的有( )。(2004年) GL(R9Y  
A.股份制改造方案     ij w'7d|,  
B.修改章程 JGHQ_AI  
C.增减资本     ~^UQw? ;  
D.发行公司债券 ?r"m*fY%  
〔答案〕ABCD Xv|~1v %s7  
〔解析〕本题属于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问题。 GX4# IRq  
2. 甲、乙、丙、丁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甲、乙为国有企业,丙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丁为外国企业。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依次为30%、30%、10%、30%。该合营企业股东发生的下列行为中。依法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 )(2005年) TWK(vEDM  
A.甲将出资额全部转让给乙 8Tyf#`'I  
B.甲将出资额全部转让给丙 @=E@ *@g  
C.甲、乙分别将全部出资额转让给丁 EXK~Zf|&Z  
D.甲将出资额转让给该合营企业股东以外的另一国有企业 Ha)eeE$  
〔答案〕ABCD N^Xb_jg;J  
〔解析〕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按照规定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 iB0ak  
3.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有( )。(2006年) 6-{QU] #  
A.被划转企业的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 q%]0%S?  
B.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未通过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 N0,.cd]y`  
C.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 H^Ik FEVs  
D.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lBvQ?CJ<y  
〔答案〕ABCD ZX sm9  
〔解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4 (B{-cK  
NmthvKhH   
三、判断题 osB[KRT>("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004年) ~M6Q8Y9  
〔答案〕√ x>8=CiUE  
〔解析〕本题涉及对企业负责人的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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