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法 OK=ANQjs(
一、本章大纲 4#2iq@s
1.企业法概述 "BD$-]
(1)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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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nTxN>?l2E
2.个人独资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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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 tcqb2p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C9"yu&l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V.Qy4u7m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u^]Z{K_B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m005*>IY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JfO} DRI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v'=t<wgl
(6)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C#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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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j_[n@VC
②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YTYCv7
③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s">trXwX
3.合伙企业法 T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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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法概述 "| W``&pM
①合伙的概念 `Uy'YfYF
②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2RC@Fu~zaU
③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pm k;5 d
(2)普通合伙企业 6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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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w]=c^@t_
②合伙企业的设立 }@Ou]o
③合伙企业财产 1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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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合伙事务执行 s.9_/cFWB
⑤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i $;y
⑥入伙与退伙 +a}>cAj*
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Sx}61 ?
(3)有限合伙企业 R\,qL-Br
①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 &)#bdt[
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Z}=n S?4
③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 J)2E g
④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5I B5'j
⑤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rv;is=#1
⑥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4'BZ +A,p
⑦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e?
(4)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7b59>
①合伙企业解散 M"|({+9eG
②合伙企业清算 L#9g ~>~
(5)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UZb!tO2
①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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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其他有关规定 +EE(d/f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ND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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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h;S?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 '(!U5j
(3)关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C!s !j
(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mr\C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的地位和职权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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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9 7Mi{Zz
(5)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Tg\wBhJr|
(6)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z{ MO~d9
(7)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KB6`OT^b{r
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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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的法律责任 gzeTBlXg
③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6R+EG{`
④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ry!0~ir
⑤其他实施妨害企业管理秩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Cso-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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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章重点、难点 $61j_;WF`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G+zI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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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Q G?F9?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t'im\_$F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Z@ZSn0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U t'r^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0;avWa)Q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rw]7Lr_>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q$BS@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Os"T,`F2s
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bFtzwa5Gc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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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bo04y)Iz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_rj B.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6,fTMz{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6BIr{SY
(1)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a0=>@?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能以劳务出资,只有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 Xw_6SR9C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BsfbLKC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WpPI6bd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r5D4]e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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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1y}tPkOe7O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G0&'B6I>
4、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具体见教材P29页。 /Vy,6:$H3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tX7TP(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e5,%"5(c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I^itlQ
(1)投资人决定解散; =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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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hsZ}FLStJ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P[bA0N,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t o2y#4'.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d6ABgQi0
1、清算人的确定。 m.DC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CSk==
2、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 (X( c.Jj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R{ 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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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持续清偿的规定 fw+ VR.#2H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F|{F'UXj|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R'1L%srTM+
本节内容是按最新的合伙企业法编写的,属于发生大变动的内容。 0f3C;u-q-
一、普通合伙企业 tj;<EaM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2#g4R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n9x&Ws;
《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a!U,]LM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u+|NtF
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JB xizJBP
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ct-;L' a
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k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