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h#rP]o@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y)f.ON36I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x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A#uU]S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1CtUf7 `/Q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XRBSm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c=\tf~}^Ms
(9)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f|}p{3
(10)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nSsbhAe
(1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即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eK8H5YE
(1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vr!J3H f
(1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f6uwp
(1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间都是从送达裁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5'lVh/
(15)破产程序的终结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P226 #mH@ /6,#[
(16)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P213 h\RX/C!+
(17)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 pjl%Jm
(18)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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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Jx
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0WVrM06?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Z:b?^u4.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zYbGU
(4)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jAp11y+O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前20日通知,董事会提前10日通知. LS@TTiN
(6)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个人独资15日,外企30日,合作45日,合营90日) ` Xc7b
2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6AIoS
30日: mrGV{ {.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z[`G#dU
(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O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