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权的保护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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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上请求权 *UJ.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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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确认权利。 @eU;oR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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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返还原物。 omisfu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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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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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X0wv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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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请求权 #&u9z5y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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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fk#R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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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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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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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概述 R~TzZ(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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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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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2h)){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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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与征用: !6.}{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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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b1k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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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xDJ@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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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所有权 CNP!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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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所有权 '9@} =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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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Y]MB/\gj
国家所有权客体: dA4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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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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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 Q1hHK'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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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谱资源; FLf< 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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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 dy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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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cig^B{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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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my1F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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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权 K9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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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所有权 e 97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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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F&m('a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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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q<G%Pw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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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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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2Dv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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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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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GycW3tc]_&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fGtYvl 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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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PPpq"c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aX/)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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