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 本章提示 yU*8|FQbP
1.本章属于08年新增章节,是考试的重点章; p>huRp^w
2.本章在考试中的比重约为9分左右; wfH^<jY)E
3.要点多,与易理解;讲得慢,仔细看书。 iUN Ib
第一节 物权概述 aht[4(XH5
一、物权法概述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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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 *_d7E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AJM6* G9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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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HMNLa*CL'
(二)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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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glDu2a,Q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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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种类法定 U2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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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的内容法定 _z|65H
3.一物有权 Tw-;7Ae
4.公示公信 nWw":K<@Q_
二、占有 + R~'7*EI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YIG~MP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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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X aMJDa|M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g,!L$,/F
三、物权变动 s;ls qQk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