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 本章提示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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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属于08年新增章节,是考试的重点章; 2Zv,K- G
2.本章在考试中的比重约为9分左右; zojuH8
3.要点多,与易理解;讲得慢,仔细看书。 yp( ?1
第一节 物权概述 /QV [N
一、物权法概述 ~+7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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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 cr2{sGn|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cIGNTLFA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tU8g(ep,o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l2z`<2mp
(二)物权 G~Sy&XJuq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YaOh^T:|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Sn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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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的种类法定 %V@R k.<
2.物权的内容法定 bjU 2UcI"<
3.一物有权 FSI]k:
4.公示公信 K7)j
二、占有 #L|JkBia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_h)]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wghFGHgw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1V>Vd?8.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azz#@f1
三、物权变动 FKDamHL<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C5.\;;7^&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d=Rk\F'^J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E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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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第三节: /1[}G!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HV#?6,U}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6R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l}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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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n"K {uj))
(3)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 hX{g]KE>
2.不动产的物权登记的规则: bxP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