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权的保护 >C# kqx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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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上请求权 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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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确认权利。 OX^3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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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返还原物。 (6clq:c7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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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S;N(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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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hF@><s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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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请求权 JGgxA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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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C_Gzv'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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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w\Z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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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 8gI\z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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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概述 uy9!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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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V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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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u|Ot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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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与征用: )8'jxi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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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u(2BQ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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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7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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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所有权 o_rtH|nt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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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所有权 |[LE9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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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J3IRP/*z
国家所有权客体: 4U{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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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海域; m[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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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 s#P:6]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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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谱资源; d.cC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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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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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X 3">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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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lD3)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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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权 +n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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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所有权 c,$mW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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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Pb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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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b{pg!/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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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Ux_<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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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gn.Ol/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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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4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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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rS,j;8D-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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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ktHN: ta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R~e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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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aptL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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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3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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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S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