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 本章提示 C7m/<
1.本章属于08年新增章节,是考试的重点章; `&fW<5-
2.本章在考试中的比重约为9分左右; :EHk]Hkz
3.要点多,与易理解;讲得慢,仔细看书。 RX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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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 Hy(9
一、物权法概述 u?SwGX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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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 ,|\\C6s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fAvxR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r]\[G6mE%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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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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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p!*%m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UJL'4 t/
1.物权的种类法定 sXPva@8_
2.物权的内容法定 AG vhSd7
3.一物有权 Jg'#IM
4.公示公信 /O.q4p
二、占有 _I'k&R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tHkz|sl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RfvvX$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_Ry,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K-Pcew^?
三、物权变动 &I'J4gk[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5 8;OTDR!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n#{;]<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Q-R?y+| x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0k\,z(e
(2)《物权法》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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