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会计职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考生在复习该科目时,经常涉及到一些需要记忆掌握的日期、比例、人数等数字,由于答案的唯一性,在考试中常以单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据笔者粗略统计,200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试题中考查与上述数字直接相关的知识点占11分左右。为帮助考生记忆和掌握,笔者根据多年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和考前辅导经验,将《经济法》中与数字有关的知识点按日期、比例、人数进行分类整理,并分别按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实践证明,此法有利于考生快速有效地掌握《经济法》中的有关要点,对于考生顺利通过《经济法》考试有着较大的帮助作用。 AtHS@p
一、日期 N6/T#UVns
1、2日: hnxc`VX>g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l5O=VqCj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R}{GwbF_\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a4 $lyZ
2、3日: J=}F2C
(1)票据持有人发出追索及再追索通知的期限为3日。 @.$MzPQQI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x>3@R0A1: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5K.+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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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Vz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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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r0\f;q
3、5日: C1B'#F9EO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