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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第十五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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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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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十五章  会计法 t{g@z3  
 V~VUl)  
九、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重点) _CPj] m{  
注意:该考点连续出现在2000年综合题、2001年单选题、2002年综合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2005年单选题、2006年单选题。 gg.]\#3g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 <3E `j'p  
注意:(1)“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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