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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第十四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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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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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E;*#fD~@  
1、当事人(重点) f6j;Y<}' g  
注意:著作权的“作者”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b<P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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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申请人 |`1lCyV\tE  
注意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G<#9`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IC{\iwO/~c  
%YlL-*7 L  
3、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2003年单选题),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d3al%Uo  
注意: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b lP@Cn2  
KaNi'=nW  
4、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0D+[W5TB  
注意: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局应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限制。 s3>,%8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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