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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第十四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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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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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H"l'E9k.&p  
1、当事人(重点) V^i3 :'  
注意:著作权的“作者”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OyV5:6  
y]_DW6W  
2、专利申请人 (Q+3aEUE  
注意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Y')+/<Q2E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nabN.Ly  
E.9F~&DPJ<  
3、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2003年单选题),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P'8 E8_M}  
注意: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tQ|&fl  
i}19$x.D`  
4、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9':$!Eoq  
注意: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局应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限制。 i_"I"5p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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