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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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载事项 hw EZj`9
注意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担责任。 -ryDsq
2: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GD} oA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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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K'a#M g
注意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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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R"]Lb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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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兑 4Z<]4:o
注意: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 |G|*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d08`42Z69
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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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lJx%9>
注意: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