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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第一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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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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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一章:经济法 ,/?J!W @m  
&V?+Y2  
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 /(^-= pAX  
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GrLxERf  
KNeVSZT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8xLQ" l+"  
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dN\bb{#  
3、判决、裁定的区别 |KhpF1/(  
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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