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SOZC
;Gnk8lIsb
在中外语言文字中,“…学”中的“学”字向来就具有多种含义,如“科学”(science)、“学派”(school)、作为教学科目的“学科”(subject)以及作为社会科学体系中的“学科”(discipline),还有作为某一研究领域的“专学”(study);等等。我国财税法学者对于“财税法学”的定位,一直处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之中。从当初对于“财税部门法”之试探性地论证,到大胆地成立“财税法学研究会”,再到今天设置专门的财税法专业的尝试,标识着我国财税法学人艰难曲折的治学历程。然而,遗憾的是,在财税法学喧嚣的讨论声中,我们却不难发现,其实财税法学者们所使用的“财税法学”一词,其概念的内涵与精神却似乎始终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例如,财税法学者所热衷于建构的,乃是作为法学分支学科之一的“财税法学学科”(discipline);而近年来却似乎趋于使用一种综合性的概念即“财税法科学”(the science)。而仔细推究学者们所使用的概念,我们却又不难发现其实他们所说的“财税法学”还是作为法学专业所必修的一门课程(subject)。当然,当财税法学者努力为财税法学之学科独立性、特殊性而鼓而呼的时候,他们对于“财税法学”的界定仍然是作为法学分支学科之一的、与其他法学学科及财政学、税收学等学科相区别的“财税法学学科”(discipline)。 fC|NK+Xd`
$*-UY
诚如邓正来先生所说:“对于社会科学知识的批判,在脱离对社会科学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和批判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使我们无法有效地洞见社会科学知识生产的过程,乃至这种知识的性质。” [1]在当今中国,财税法学者对于现代财税法学知识本身的性质及其在现代语境下的重构问题也一直在苦苦追问与反思之中。中国财税法学向何处去?在笔者看来,这个看似过于宏大的问题其实是涉及中国财税法学者如何理性地自我定位的重要现实问题。或许,我们能够借助于知识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对于“财税法学”之概念、体系及学科价值进行重新反思与批判,推动中国财税法学如浴火凤凰一般在现代转型的过程之中得以重生。 ]'q"Kw/10
n=_jmR1
一、财税法学的萌芽与发展:从部门法学到综合学科 Ng,<4;
`PH]_]:%
(一)财税法学学科观之历史演变 D2N<a= #
p Xap<T
顾名思义,财税法学乃是以财税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纵观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财税法学之学科定位问题的探讨,其实质可以归结为对于财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定位问题的分歧。而就其发展规律而言,财税法学者对于财税法本身的定位,由最初的“经济法说”发展成为“独立部门法说”,近年来又有转换为“综合法律部门说”的趋向。 jVdRy{MH
{>r56
\!F
其一,“经济法说”,这种观点认为财税法在整体上属于“经济法”。张守文教授等人认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它调整的特定的财政关系,而经济法的其他部门法,如金融法、计划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等,都不调整财政关系,而是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正因为如此,它们才是各不相同的部门法,共同构成多层次、内在和谐统一的经济法体系。[2] OK8|w]-A
nGoQwKIW
其二,“独立部门法说”,这种观点认为财税法是一个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调整方法并具有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为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一起,在宪法的统帅之下,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