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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外语言文字中,“…学”中的“学”字向来就具有多种含义,如“科学”(science)、“学派”(school)、作为教学科目的“学科”(subject)以及作为社会科学体系中的“学科”(discipline),还有作为某一研究领域的“专学”(study);等等。我国财税法学者对于“财税法学”的定位,一直处在不断的发展演变之中。从当初对于“财税部门法”之试探性地论证,到大胆地成立“财税法学研究会”,再到今天设置专门的财税法专业的尝试,标识着我国财税法学人艰难曲折的治学历程。然而,遗憾的是,在财税法学喧嚣的讨论声中,我们却不难发现,其实财税法学者们所使用的“财税法学”一词,其概念的内涵与精神却似乎始终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例如,财税法学者所热衷于建构的,乃是作为法学分支学科之一的“财税法学学科”(discipline);而近年来却似乎趋于使用一种综合性的概念即“财税法科学”(the science)。而仔细推究学者们所使用的概念,我们却又不难发现其实他们所说的“财税法学”还是作为法学专业所必修的一门课程(subject)。当然,当财税法学者努力为财税法学之学科独立性、特殊性而鼓而呼的时候,他们对于“财税法学”的界定仍然是作为法学分支学科之一的、与其他法学学科及财政学、税收学等学科相区别的“财税法学学科”(discipline)。 W^"AU;^V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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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邓正来先生所说:“对于社会科学知识的批判,在脱离对社会科学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和批判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使我们无法有效地洞见社会科学知识生产的过程,乃至这种知识的性质。” [1]在当今中国,财税法学者对于现代财税法学知识本身的性质及其在现代语境下的重构问题也一直在苦苦追问与反思之中。中国财税法学向何处去?在笔者看来,这个看似过于宏大的问题其实是涉及中国财税法学者如何理性地自我定位的重要现实问题。或许,我们能够借助于知识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对于“财税法学”之概念、体系及学科价值进行重新反思与批判,推动中国财税法学如浴火凤凰一般在现代转型的过程之中得以重生。 y+7Pw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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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法学的萌芽与发展:从部门法学到综合学科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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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法学学科观之历史演变 :,)l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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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财税法学乃是以财税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纵观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财税法学之学科定位问题的探讨,其实质可以归结为对于财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定位问题的分歧。而就其发展规律而言,财税法学者对于财税法本身的定位,由最初的“经济法说”发展成为“独立部门法说”,近年来又有转换为“综合法律部门说”的趋向。 5 (A5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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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经济法说”,这种观点认为财税法在整体上属于“经济法”。张守文教授等人认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它调整的特定的财政关系,而经济法的其他部门法,如金融法、计划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等,都不调整财政关系,而是各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正因为如此,它们才是各不相同的部门法,共同构成多层次、内在和谐统一的经济法体系。[2] )m. 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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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独立部门法说”,这种观点认为财税法是一个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调整方法并具有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为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一起,在宪法的统帅之下,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3] &\_iO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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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综合法律部门说”,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如熊伟教授认为,财政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整体,它包容了财政宪法、财政行政法、财政经济法、财政社会法、财政私法等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缺乏其中任何部分都难以达到预期的功效。 [4]刘剑文教授更是明确指出:“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而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其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此之外,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5] #KO,~]k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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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财税法学者在论证财税法学之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之时,不仅求诸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理论,而且域外税法学中的“税收债务关系说”亦得成为支持税法学“走向独立于成熟”的重要理论依据。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梅耶曾经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予以服从的一种税收权力关系,而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制定之后,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公法上债务关系。日本学者金子宏明确提出:“只有把税债务观念作为税法的中心,税法才能成为有别于行政法的独立学科。另,把构成税债务内容的课税要件的领域作为一门研究对象,并不单单是因为被其他学科所遗漏的缘故,而正是因为这一领域在素材上日趋复杂、其重要性日益增强的缘故。我们在研究这一领域的同时也应强调这领域的重要性。这正是向我们提供了把税法作为一门法学的独立学科进行研究的契机。”[6] 日本著名税法学者北野弘久也提出:“债务关系说是试图从纯正的法学观点出发来为以租税实体法为中心的‘税法学’(法解释学)——与传统行政法学的诀别提供一个理论基础,同时也为‘税法学’能脱离传统行政法学走向独立,提供了基本性税法理论。从以上意义来讲,税法学的独立,本身就包含着要与传统行政法学彻底诀别的因素。” [7]有鉴于此,我国著名税法学者刘剑文教授认为:“以‘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为本质和核心构建起来的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必然会给税法基础理论带来创新的契机和根本的变化。”税法之走向独立的过程,也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由不平等到平等发展的过程。 [8]尽管如此,对于中国的财税法学者而言,传统法理学的部门法划分理论依然是财税法学走向独立的不言而喻的“障碍”:“税收债务关系说”或许可以说明现代税法学与传统行政法学的区别,然而,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却也使这一区别变得模糊——行政法实践中行政契约制度的兴起与服务理念的勃兴,都使现代行政法在精神意旨与制度取向上迥异于传统行政法。我国当代行政法学者杨解君教授对于行政法之契约精神的解读,叶必丰教授对于现代行政法之“服务与合作”的新人文精神的阐释,都体现了当代行政法学者们对于行政法制度之现代转型的敏锐感知。 [9]既然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是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财税法所调整的对象与方法与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并无本质区别,那么财税法学又如何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中脱离出来,真正成为一门具有独立品格与科学精神的独立学科呢? )+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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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法理学部门法划分理论之回顾与检讨 jVq(?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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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的财税法学者们会对于财税法本身的定位存在着如此大的争议与困惑?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法理学领域内的部门法划分理论,而我国法理学中的部门法划分理论的直接渊源则是前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建国之初,“在西方国家的重重包围与封锁之下,为巩固国家政权,故采取了全面学习苏联的‘一边倒’的外交政策。正如其他学科一样,苏联法学便成为中国法学的最好范本。从50年代起,就大规模的翻译出版了苏联的法学教材和论著,并直接作为高等院校的教材使用。《国家与法的理论》便是法理学在这一特定背景下的具体表现形式。这种状况一直维续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10] "^Y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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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部门法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前苏联的法学家们对于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议。在1938-1940年的一次大论战中,他们得出一个结论:划分部门法的实体标准是法律调的整对象,并依据这一标准将法律体系分为10个部门法: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财政预算法、家庭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20世纪50年代中期,前苏联的法学家们认为,法律的调整方式也是区分部门法的一个标准。此后,法学家们就部门法划分的标准基本达成共识: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基本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部门法的辅助标准。例如,前苏联法学家阿列克谢耶夫提出:“特殊的法律调整制度及法的基本部门所具有的十分鲜明的特点——专门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机制的存在,在任何时刻都是一种直接的、实际上很重要的、准确无误的标志。它表明,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存在的部分,是法的独立部门。同时,毫无疑问,法律特征本身也需要说明;法律特征都是派生的,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了确定把法划分为部门的根据,每一次都必须注意到那些制约着法的结构的系统化因素,而首先要注意到,在法律体系各部分形成时,法律调整的对象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部门调整制度从来都是针对某种社会关系而形成的,这种社会关系的经济的、社会政治的内容,既预先决定着部门调整制度形成这一事实本身,也预先决定着部门调整制度的法律特征。”[11] 阿列克谢耶夫进而认为,任何发达的法律体系都必然包含一些基本的部门综合体,即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在各类专有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其他的部门法,包括劳动法、土地法、集体农庄法、家庭法、财政法、社会保证法。除了基本部门法的划分之外,尚有一些综合性的构成物,如海洋法、银行法、经济法、保险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等,其规范可以“落户”于各基本部门法之中。 [12]从中国法理学者们的研究状况来看,他们自继受前苏联法学的观点以后至今依然未作太多变动。例如,张文显教授所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仍然认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调整方法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此外,法律部门的划分还需要遵循“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及“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等三大原则。以此为标准,他们主张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区分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和诉讼法、军事法等十大部门法。在这种部门法划分体系之中,财税法被归入经济法。[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