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契税法 neu<z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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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也就是个单选 l@SV!k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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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对象: %?n=In(F
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对转让行为征税(无论是否有收入)。而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的增值额征税。 e~gNGr]L/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比:不交土地增值税) @BLB.=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全土地承包经营要的转移。(交土地增值税) )6%*=-
3、房屋买卖(可能要交土地增值税) #f(tzPD
4、房屋赠与(可能要交土地增值税)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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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交换要交土地增值税) qQ]fM$!
6、四种特殊方式:投资入股、抵债、获奖方式取得、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 7l-MVn_8
7、特殊规定: MzB.Vvsy%9
①、公司制改造:(未发生权属的变更)免征 #@-dT,t
②、企业合并: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税,其余的征税。 8Ckd.HKpQ
③、企业分立:(未真正转移权属)不征税 <v9IK$J
④、股权重组:股权转让不征(因为只是股东发生了变更,权属仍属于原企业);增资扩股,对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的,征税。 8aHE=x/TL
⑤、企业破产: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对非债权人承受的,征税。 ,5<AV K-#Q
二、纳税义务人 "Ia.$,k9
受让方(全部税种纳税人只有它特殊)。(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受方交。) A?04,l]y
三、税率(记住): 幅度税率3%~5%。 bn|HvLQ"1
四、计税依据(价格) 8>j&) @q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n_Z0&i/w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rI2 RJ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按价格差额交税。 i{N?Y0YQs0
—交换价格相等,免征; ;yqHt!N
—交换价格不等,由多交付的一方交纳契税。 + R6X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特殊:不是承受者)。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注意:转让者还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缴内土地增值税。) 7./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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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优惠(掌握) :mDOqlXW/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WYRC_U7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IQ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