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销售数量的确定 TecMQ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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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IvY3iRq6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x]*%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数量。 GbZ~eI`,2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而不是进口商申报)进口征税数量。 Jp}\@T.
六、计算办法 8-k`"QI=
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JN` $Fq+
******计量单位的换算(考试时肯定不给,只好记住了): V.qH&FJ=l
黄酒--->啤酒----->水----->柴油--->汽 油 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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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吨=962升-->988升-->1000升-->1176升-->1388升 r<:d+5"
七、计税依据几条特殊规定 FBB<1( {A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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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调拔价由国税总局确定。 t1J3'lS
②、核定价格由税务机关按零售价的一定比例倒扣得到。 1jop;{,^
公式:核定价格=该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1+倒扣比例35%)。 C,$o+q*)W9
③、实际售价高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按售价征税;实际售价低于调拨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调拨价格OR核定价格(视为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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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条卷烟,先折算成标准条,以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折算成标准条卷烟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的的税率。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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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如果销售既有零售价,又有出厂价,从高算。) Y_jc *S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b)e;Q5Z(.
******非上述方面的(如:用于职工福利),按平均价 GQhy4ji'z
八、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再生产已纳税款扣除 T`Up%5Dk
1.扣税范围: Do\j _
在11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汽油、柴油、小汽车外,其余七个税目都有扣税规定 S1Od&v[R
扣税只对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 FJCORa@?_
例:①购进酒及酒精用于再生产,不允许扣减;②外购轮胎生产的汽车,不许扣减 [TUs^%2@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_6r[msH"
区别:增值税:购入就能抵扣进项税,消费税:先购入,领用时再扣减 y {Bajil
公式一: Y`eF9Im,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esBv,b?*
注:买价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含VAT) 6m(? (6+;K
公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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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Zb
注:库存以盘点数为准。 Y%0rji
3、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J,"iJKop
4、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只要一直都在制造领域,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hZNWQ0
5、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S6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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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税额减征:(掌握)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 ;]m;p,$
十、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新增内容!) (?^ F }]
1、关联企业间不按市场价的进行交易的,税务机关可按这个顺序来核定: $MwBt
①、市场价 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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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市场收入和利润水平 |nnFjGC`~
③、成本+费用+利润 _a& Z$2O
④、其它方法 ]a&riPh"
2、白酒的“品牌使用费”问题:视同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v^s?=9
十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Jj=N+,km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Qb>("j~Z
2、用于其他方面-一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只征消费税 N'&>bO?@`
3、用于其他方面-一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性质的赞助费用在所得税前可以列支,除了白酒广告)、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于移送使用时纳增值税、消费税。 Y,}h{*9Kd
4、组成计税价格 <8kCmuGlk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纳消费税,按照纳税人当月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7#G!es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k['<BYG<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应税产品成本利润率不用记。 B;NK\5>
对比:VAT: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确定顺序:①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