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及以后考试难度将逐年加大,主观题比重达到50%-80%的目标,这是一种出题趋势,还体现在题目的综合性上,一是跨章章节,二是跨学科,与《税法》最有可能结合出题是《会计》,目的是要考综合考核考生的执业水平和执业能力,避免高分低能现象。 ILU7Yhk
CPA考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教材本年新增的内容,99%必考 2Yb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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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概论 _&wrA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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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试分值不大,一般2分左右,但肯定考,出客观性题。 X9-WU\?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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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6${=N}3Kw
1、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判断题) GGQ%/i]:
2、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 ^7Hwpn7E
二、税收法律关系(小重点) 0ap_tCY
1、构成 $0mR_pA\fW
①、权利主体(双主体) pK|~G."6e
A、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k X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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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 LJc"T)>$`
C、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y?Lt
③、客体:就是征税对象。 +v.<Fw2k#
②、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 q^ w@l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多选题)理解意思即可,不需要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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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VAT,营业税,消费税可以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还,所得税只能抵缴!);—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低声下气”的权利) ;}dvc7
义务:—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 —约法缴纳税款等。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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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生、变更、和消灭 m}$7d5
注意: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cnTZzT#Q
三、主要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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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对负税人作具体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eg.VAT最终消费者为负税人。) $A;%p6PO)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6lyODf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eg.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VAT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B^rW,V[R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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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率: yp!7^
①、比例税率:VAT(增值税英文缩写)、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 n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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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定额税率: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s _N!a
③、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注意区别:8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T\wfYuc&X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 _yRD*2 !;
5、纳税环节 E Xxv
6、纳税期限:注意区分几个概念:计算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纳税期限)。 qN"Q3mU^h*
7、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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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减免税 z}a9%Fb
四、分类(注意!!各种分类方法的交叉出题) LG+2?+tE"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OwUdE!R9
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制定。 W;T5[
税收普通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uVL!%61k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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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实体法。确定税种的立法,主要是规定8大要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S?[@/35)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g5qcjD'[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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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包括VAT、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x:6c @2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Zk2]eUO+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房产税、印花税等 % aqP{mOO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dncUfB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 q|g>;_
①、中央税:消费税、关税 l86gs6>
②、地方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g.*DlD%%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