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 刑罚和刑罚种类(上下) L:S[QwQu8
(一)刑罚的概念 ;}r
#08I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Pp}j=$&j\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U#Ud~Q q
1.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7_Q_h',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AB0 PM;-
3.法律程序的专门性 /{Nx%PqL
(二)主刑 xL mo?Y*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P%&Dha
1.管制 *t~(_j
(1)管制的概念 (_d^iZyf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而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wp} PQw:
(2)管制的特征 W#ev
管制的特征是: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③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x3&c
(3)管制的期限 .aNy)Yu8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b,I$.&BD
(4)管制的执行 R7vO,kZ6Q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五项规定。 "*?^'(yA@
2.拘役
snX5mD
(1)拘役的概念 ab6KK$s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C EAwQH
(2)拘役的特征 3]V"9+
拘役的特征是:(1)是一种短期自由刑;(2)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s'!Lj
(3)拘役的期限 ^f@EDG8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aQcJjF5x
(4)拘役的执行 1{_;`V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1)探亲。(2)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Z:5e:M
3.有期徒刑 $yG=exh3v
(1)有期徒刑的概念 @'dtlY5;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h%U'
(2)有期徒刑的特征 q*52|?
有期徒刑的特征是:(1)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2)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有期徒刑与拘役、劳动教养的不同。 Yf<6[(6 O
(3)有期徒刑的期限 g&&5F>mF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数罪并罚及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可以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hLAMaR
(4)有期徒刑的执行 06L/i,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U#-89.x
4.无期徒刑 %I?uO(
@
(1)无期徒刑的概念 iE>T5XV8$B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tvavI9
(2)无期徒刑的特征 ?9.SwIxU&
无期徒刑的特征是:(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2)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3)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 c?IFI
(3)无期徒刑的期限 r6JdF!\d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但在我国刑法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往往可以通过减刑、假释而出狱,但最少必须服刑10年以上。 usX
aT(K
(4)无期徒刑的执行 NZCPmst
无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D&$%JT'3
5.死刑 h9$Ov`N(%
(1)死刑的概念 r,a V11{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g"^<LX-
(2)死刑的刑事政策 i#=s_v8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Yq}
(O<ol
(3)死刑的适用 "1yXOy^2
①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3E33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r,B7-F!
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Hog5\
④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缓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1980年起,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拟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限制死刑。 1UT&kD!si
(4)死缓制度 {L4ta~2/T
①死缓的概念 ~{/"fTif
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 LZ` _1D
②死缓的适用条件 }y;s(4
死缓的适用条件是:(1)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