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讲 单复数罪(上下) hj.Du+1
(一)案例 S(f V ,;Z
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q6'VLPo
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 (gR^L
(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G$D6#/rR
根据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凡是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二次符合二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二罪,余此类推。 I2wT]L UV
(三)继续犯 f1R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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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犯的概念 5vso%}c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tyLR_@i%%
2.继续犯的特征 p3NTI /-
(1)一行为 igW>C2J
(2)一行为具有持续性 F^]?'`7md
(3)行为持续而非不法状态持续 Qb|.;_
3.继续犯的处理 $Di2BA4Di
继续犯属于单纯的一罪。 *ppb4R;CW
(四)转化犯 y=jTS
1.转化犯的概念 ]cv|A^
转化犯是指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之罪,法律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Y{8L ~U:
2.转化犯的特征 '*KP{"3\
(1)两个行为 Z)U#5|sf
(2)由较轻之罪向较重之罪转化 /e5Fx
(3)转化根据的法定性 H5N(MihT
3.转化犯的处理 LEJ7. 82
转化犯应以转化后的犯罪论处。 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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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果加重犯 Z0~}'K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adJoT-8P6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他罪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是虐待罪的基本犯,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就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RhJL`>W`
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A_t<SG5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S %"7`xl
(2)造成了加重结果 eXU;UO^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rGZ@pO2
(4)对加重结果主观上存在过失 T'*.LpNP,
3.结果加重犯的处理 &\C{,:[
结果加重犯属于法定的一罪,应以一罪论处。 mP)<;gm,
(六)想象竞合犯 Xm`K@hJ@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Q#bFW?>y,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例如,甲意图杀害乙,向乙开了一枪,结果将乙打死,并且将丙打伤。甲的这一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就是想象竞合犯。 ~~ON!l9n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7 #,+Q(2
(1)一行为 P-~Avb
(2)触犯数个罪名 ~P5!VNJ;r
(3)数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 w?AE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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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想象竞合犯的处理 TBQ`:`g^m
想象竞合犯属于处断的一罪,应从一重罪处断。 2="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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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牵连犯 r)mm8MI!Z
1.牵连犯的概念 K@{jY\AZNx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行为又构成伪造公文罪。 s8``U~D
2.牵连犯的特征 ,gU9ywg
(1)两个行为 |k'I?:'
(2)牵连关系 p Nu13o~
(3)触犯不同罪名 0nAeeVz|
3.牵连犯的处理 tS2lex%
(1)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从一重罪处断。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J"e%
(2)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198条规定,采取杀人、伤害或者放火等犯罪方法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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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应实行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Se-'
(八)案例分析 +V|]:{3W
关于本案定性,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陈某见自己女儿倒在地上,怀疑是站在旁边的4岁小孩杨某所为,一气之下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致使杨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阶段,当陈某进猪舍,好象看见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为了杀人灭口,陈用石头猛砸杨的头部,又用磨石压在杨的身上。这是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但这时杨某已经死亡。陈某误把尸体当作活人加以杀害,这是一种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