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 刑罚和刑罚种类(上下) 6Tc!=lk
(一)刑罚的概念 {+3g*s/HI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SMfa(+V I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0MQL@B
1.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7@m+y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8!@}\6qM
3.法律程序的专门性 {wDe#c{_
(二)主刑 >+>N/`BG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rp2g./2
1.管制 3-kL0Q["
(1)管制的概念 TmM~uc7mj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而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3C
(2)管制的特征 oTcf[<
管制的特征是: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③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YD{N)v
(3)管制的期限 PtzT><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P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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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制的执行 kg,\l9AM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五项规定。 {z;4t&5
2.拘役 1+Ik\
(1)拘役的概念 JZE@W-2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kU0xXz
(2)拘役的特征 ;qr?[{G
拘役的特征是:(1)是一种短期自由刑;(2)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zE?dQD^OD
(3)拘役的期限 p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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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k2PK4Ua_}q
(4)拘役的执行 y0/FyQs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1)探亲。(2)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AxQPd
3.有期徒刑 GCv1x->
(1)有期徒刑的概念 v(Sh+p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s<aG
(2)有期徒刑的特征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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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特征是:(1)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2)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有期徒刑与拘役、劳动教养的不同。 4Tx.|
(3)有期徒刑的期限 S2W@;XvV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数罪并罚及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可以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e'"SVQc
(4)有期徒刑的执行 %Nob B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V`DhOG&
4.无期徒刑 V?p`rrj@
(1)无期徒刑的概念 In+2~Jw/2!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6:`[Fi
(2)无期徒刑的特征 y7GgTC/H
无期徒刑的特征是:(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2)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3)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 *Tr{a_{~C
(3)无期徒刑的期限 HS\'{4P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但在我国刑法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往往可以通过减刑、假释而出狱,但最少必须服刑10年以上。 \=xS?(v!
(4)无期徒刑的执行 z^WY5~?
无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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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刑 3SPXJa\i
(1)死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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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N%1nii
(2)死刑的刑事政策 ;d]vAj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gFfKK`)}D'
(3)死刑的适用 "ctZ"*
①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U1t~f^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IR;3{o
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dfs8 [i
④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缓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1980年起,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拟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限制死刑。 {MDM= ;WP_
(4)死缓制度 TqOH(={
①死缓的概念 +Z"[2Dm
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4Mt RI
②死缓的适用条件 3a=\$x@
死缓的适用条件是:(1)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