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 刑罚和刑罚种类(上下) tx01*2]pX
(一)刑罚的概念 ]aVFWzey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a'c_ 2[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UkV{4*E
1.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_Y#uE$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J#tY$PE
3.法律程序的专门性 Kg MW
(二)主刑 iPoDesp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MVG\6Up(
1.管制 ;\N${YIn
(1)管制的概念 +:fr(s!OE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而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VvTs87
(2)管制的特征 `VxfAV?}
管制的特征是: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③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h(VF
(3)管制的期限 .ko}m{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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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制的执行 }v?_.MtS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五项规定。 $VLCD
2.拘役 WSPlM"h
(1)拘役的概念 4,pS C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muqIh!nn
(2)拘役的特征 +8etCx
拘役的特征是:(1)是一种短期自由刑;(2)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56R)631]p
(3)拘役的期限 qf2;yRc&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Q #%C)7)
(4)拘役的执行 p|b&hgA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1)探亲。(2)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p7k2wzN
3.有期徒刑 b#<@&0KE
(1)有期徒刑的概念 BXf.^s{H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P6cc8x9g(
(2)有期徒刑的特征 0aS&!"o!
有期徒刑的特征是:(1)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2)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有期徒刑与拘役、劳动教养的不同。 j.L`@
(3)有期徒刑的期限 .`ppp!:a4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数罪并罚及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可以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fm%1vM$[J
(4)有期徒刑的执行 yIdM2#`u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rZBOWT
4.无期徒刑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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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期徒刑的概念 :U7m@3czU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j4B|ktf
(2)无期徒刑的特征 )~X*&(7RR}
无期徒刑的特征是:(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2)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3)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 0Tm"Zh?B|
(3)无期徒刑的期限 CdN,R"V0$@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但在我国刑法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往往可以通过减刑、假释而出狱,但最少必须服刑10年以上。 v9[[T6t/'
(4)无期徒刑的执行 iVKX *kqc
无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n^7$ST#'bV
5.死刑 V\V:uo(C
(1)死刑的概念 !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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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gZs UX^%
(2)死刑的刑事政策 \dL#PI3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j`9+pI
(3)死刑的适用 = y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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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_\P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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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cUB,Um
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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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缓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1980年起,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拟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限制死刑。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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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缓制度 ;S FmbZ%~
①死缓的概念 D*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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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eJjffx
②死缓的适用条件 f;(]P
死缓的适用条件是:(1)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