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 刑罚和刑罚种类(上下) desThnTw
(一)刑罚的概念 -g/hAxb5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RF!1oZ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 W"xP(7X
1.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Ekm7 )d$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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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程序的专门性 uH^PQ
(二)主刑 TfZ6F8|B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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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 }T0K^Oe+eS
(1)管制的概念 b~C$R[S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而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jSQ9.%4
(2)管制的特征 hc$@J}`
管制的特征是: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③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OAZ#|U
(3)管制的期限 j#6|V]l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W:VP1 :
(4)管制的执行 oXt,e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五项规定。 0-3rQ~u
2.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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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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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MuEy>dl
(2)拘役的特征 .`Zf}[5[
拘役的特征是:(1)是一种短期自由刑;(2)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8Chu"PM%-J
(3)拘役的期限 =]Hs|{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uYv|sT
(4)拘役的执行 @gBE{)Fj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1)探亲。(2)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i"^<CR@e
3.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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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期徒刑的概念 i(wgB\9i4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bT!($?GNdg
(2)有期徒刑的特征 qJT0Y/l:(
有期徒刑的特征是:(1)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2)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有期徒刑与拘役、劳动教养的不同。 `Xcirfp
(3)有期徒刑的期限 D;F{1[s(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数罪并罚及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可以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h#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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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期徒刑的执行 8C.!V =@\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M`,XyIn
4.无期徒刑 ;ggy5?>Qu
(1)无期徒刑的概念 M\+* P,i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G+m>
(2)无期徒刑的特征 mf|pNiQ,
无期徒刑的特征是:(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2)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3)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 r<L#q)]
(3)无期徒刑的期限 -lRhz!E]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但在我国刑法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往往可以通过减刑、假释而出狱,但最少必须服刑10年以上。 )3z]f2
(4)无期徒刑的执行 OalP1Gy
无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K2/E#}/
5.死刑 +ydm,aKk
(1)死刑的概念 azb=(l-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EH+~].PJd
(2)死刑的刑事政策 %bX0 mN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k4W<
(3)死刑的适用 GZ0aOpUWVq
①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9u4a_x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5+I#e
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j,TVY
④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缓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1980年起,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拟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限制死刑。 ]~a_d)
(4)死缓制度 %XXkVK`
①死缓的概念 8gmn6dCf
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j[S`^2
②死缓的适用条件 ~' =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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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适用条件是:(1)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