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未完成罪(上下) {6)H.vpP
我国刑法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为三种,这就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tG"EbWi
(一)犯罪预备 ER!s
1.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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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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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8v l2qWbi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r<dvo%I#|
(1)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DM)Re~*
(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W+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