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未完成罪(上下) U^Xm)lL
我国刑法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为三种,这就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TC<@e<-%Sq
(一)犯罪预备 (&!NC[n,
1.案例 rD*sl}
199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qbv#I;
2.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E8-P"`Qba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lGVEpCS}
(1)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F+@5C:<?
(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