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未完成罪(上下)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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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为三种,这就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wX#=l?,K
(一)犯罪预备 m=PSCIb
1.案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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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08UBnR
2.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QZ"Lh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J@H9nw+Q
(1)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9,82Uta
(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ov#/v\|0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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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预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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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ngql;
4.案例分析 z++*,2F
本案王强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k:Uyez
(二)犯罪未遂 @YU}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