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报告可以处理成这样的格式:说明事项A意见段说明事项B(考友可以参考1997年的《试题及答案汇编》的审计试题答案) C9,|G7~*q
笔者在1997年的CPA考试中写了这样的报告,当时觉得那是一份“创新”的报告。我后来发现,我的写法和CPA考试委员会公布的答案类似或者说是一样的。我曾经为自己当年的“创新”很感自豪,但现在有了新的想法,也就是觉得似乎该“返朴归真”,没必要搞那么复杂。因为,如果事项A已经令CPA觉得应该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本该作为“无保留但需说明”的事项B也跟保留事项A一起构成了保留事项。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尚不足保留的说明事项B,CPA要么干脆不提,要么就干脆写到前面的保留事项中,没有必要那样拖泥带水的。我的这个看法不一定对,为了分数,考友最好选择稳妥的做法——CPA考试委员会希望我们做什么样的答案,我们就做什么答案给他们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