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R\N#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7TYix8=
(1)投资人决定解散; 5ez"B]&T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_ H$Cm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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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wa<@bub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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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YzbvoR
2.申报债权的期限 :b=`sUn<X+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xQj2?_z*
3.财产清偿顺序 @)<uQ S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s]L`&fY]O
(2)所欠税款 hx)Ed
(3)其他债务 V QPq+78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yu#Jw
5.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