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m}oqs0xx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Nt5`F@;B
(1)投资人决定解散; !CO1I-yL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b!J%s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Z2cumx(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i|P&?yw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g{d(4=FM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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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债权的期限 Un[ 0or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rE
3.财产清偿顺序 f}C$!Lhs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V>BG8Y
(2)所欠税款 k~,({T<
(3)其他债务 7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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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ukn<
5.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