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XI]OA7Zis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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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决定解散; YfTd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4xv9a;fP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fFj!)fz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vWKNv:;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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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1iF1)4
2.申报债权的期限 B"7$!C o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4Sg<r,G
3.财产清偿顺序 ^Yf3"D?&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o,g6JTh
(2)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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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债务 Dm>T"4B`/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ZO?jE6
5.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