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7
a$/L?4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R^Ca7F
(1)投资人决定解散; HyJ&;4rf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Y/`*t(/5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TD0)C/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cq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q:3HU<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jT1q_0
2.申报债权的期限 o0FVVS l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VN
>X/
3.财产清偿顺序 ;2Za]%'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Ir$:e*E>
(2)所欠税款 &)F#cVB
(3)其他债务 !--A"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8rl{~9E
5.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