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分期付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为: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可见,你单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应按合同约定,在收款当天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xJ/y|{
对于分期付款销售货物,销售方在首次收到货款就向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因此,你单位如提前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发票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以偷税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