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ogip#$A}3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减值计量 {~b]6}O
1.会计处理原则 q+WO nTS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e0(loWq]
(2)在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应为原实际利率或原合同规定的利率。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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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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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prI1e(
(5)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 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gigDrf}
(6)外币金融资产在计量减值时,应先按外币确定折现值,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成记账本位币额,最后与其账面记账本位币比较认定减值损失。 :==kC672
(7)减值损失计量中计算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所采用的折现率应作为后续利息收入的利率标准。 W{1=O)w
【 要点提示】此会计处理原则需考生全面掌握,其所涉题型为多选题,以相关论断的正误判别作为主要测试角度。 Q(oWaG
2.一般会计分录 wb"Jj
计提时: D'|#5>G
借:资产减值损失 s:jr/ j!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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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等 W-7yi`5
反冲时,反之即可。 g3e\'B'
3.案例解析见教材。 , $78\B^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计量 q<,?:g$k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量原则 P,xayy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azF"tke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dD2qNL}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pFGdm3pV
(4)减值损失计量中计算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所采用的折现率应作为后续利息收入的利率标准。 XH1so1h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已经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专题中讲解,在此不予重复,相关案例解析见教材。 B%^B_s
【要点提示】此处的金融资产减值重点关注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减值作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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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相关链接 E88_15'3D
金融资产减值要与后面第十章《资产减值》在所规范的资产项目上和会计处理原则上区分开来。针对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较为典型的出题方式就是将不同类的资产减值原则放在一起让考生进行正误判别。 F 3,hx
3.7 金融资产转移 +@usJkxul
Ⅰ、【考点分析】 goIn7ei92
3.7.1金融资产转移概述 O`OntYwa>
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比如,企业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银行贴现,就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Il~ph9{JH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是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比如前述的将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现;二是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cyb<(V J
(一)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t:yy:4
(二)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_BHb0ze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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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