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原因 <\eHK[_*
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 !q=ej^(S
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KArt4+31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cJj4qXF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3$[!BPLFO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Z<9k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T5?@'b8F6
企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o#gb+[
2.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 gfG Mu0FjB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cdVh_"[
1.地域管辖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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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eb}oK
2.级别管辖 Z12-Vps
①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O`5PX(J1&
②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6.$"\"p
③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tAgK2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pt<!b0G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50A!h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ce!0Ws+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6,*hzyy}Qu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hZf0q 2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0*S]m5#;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8+S33r{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LeZjA[
2.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Bpt%\LK\~O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pYIm43r H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FB-?{78~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K3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