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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2011注会考试预习破产申请与受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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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pask1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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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0-11-25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一、破产原因 ^6NABXL  
  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 r1az=$  
  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Xw}Y!;<IEu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X%R^)zKV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z-Rz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J ]l@ r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tx&U"]  
  企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_%p9 B#X<>  
  2.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  !k??Kj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pil*/&pB  
  1.地域管辖 VOF :+o@.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Zo9^0`C  
  2.级别管辖 ;x0KaFk  
  ①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aXid;v,  
  ②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9!=  
  ③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CO)b'V,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U%PMV?L{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XJN_DKj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Y*X6lo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b Ho?Rw!.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Vx4pP$S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 T2#HP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sI'l~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u@>[*k'=  
  2.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zvs 2j"lb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wqoN@d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t T/*ZzMq#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UmI@":|-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c$SxDYG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L&uqA  
  上述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G C#95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 Ko1?jPE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Jjw}}$}Y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_% g8T'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89e.\EH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在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前,告知管理人通知原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的法院恢复原有的保全措施或执行程序,有轮候保全的,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确定轮候顺位。(今年新增) 4hr+GO@o(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i~%4w=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仲裁。 cXE y>U|/  
祝大家梦想成真! zm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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