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保证 EKsT~SS
(一)纳税保证人 #T=LR@y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1R1z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2-Ej4I~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K#=*9S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Tw;3_Lj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QR{; XQ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aBctd:eX`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j+uLV{~g6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J4gH^Z_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枣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i .{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Yc'~2n
7.有欠税行为的。 qfMo7e@6*
(二)纳税担保范围 B=^)Ub5'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42(Lb'G
(三)纳税保证责任 8)10o,#L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r[b(I@T+
(四)纳税担保书的填列内容 :lPb.UCY
(五)纳税担保时限 \Ani}qQ%|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r29'3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f-`)^5E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EkjN{$*
二、纳税抵押 65#'\+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5',8 ziJQ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v{ 0=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V4'YWdTi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W[f1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Hn%xDJ'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_0]S69lp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