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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考试预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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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0-11-20
一、纳税保证 .;$Ub[  
  ()纳税保证人
^kO+NH40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aJ/}ID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rn9n_)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Z)^1~!w0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w#E6gU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Rl/5eE8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 :z<+SCh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B8~JUGD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KGEv%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枣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Fi{]9(G2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b px ^   
  7.有欠税行为的。
rLpfybu  
  ()纳税担保范围
SIridZ*%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W#(+m  
  ()纳税保证责任
j"F?^0aR,Q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h4#y'E!,Z  
  ()纳税担保书的填列内容
v6 C$Y+5~  
  ()纳税担保时限
0Fw4}f.o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YT`,f*t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EHt A9M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Al85  
  二、纳税抵押
y<g1q"F  
  ()可以抵押的财产
Z Qk!Ia7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ZccvZl ;b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_]X+o;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6Pt:N2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fg)VO6Wo&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hz!6!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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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0-11-20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rJ)j./c  
  1.土地所有权。 yAiO._U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PU,%Y_xR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KdBpfPny@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CV]S4/^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O9C&1A|lA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16ZyLt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5-hnk' ~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Nq%ir8hE  
  (三)抵押办理程序 ,v<7O_A/e  
  3.抵押财产的处理。 p|C[T]J\@  
  (1)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 0NeIQr1N_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bWopc  
  (2)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OtnekkK$  
  (3)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M!46^q~-  
  (4)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f"*k>=ETI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Blj<2ah  
  三、纳税质押 en'"" w  
  (一)动产质押 ?<`oKBn  
  (二)权利质押 o1vK2V  
  1.纳税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背书清单记载“质押”字样。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核押。 T]JmnCX>: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先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将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m+6 zaF  
  (三)质押的处理 WfD fj  
  1.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9Ta0Li  
  2.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R_O=WmD  
  3.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押物、解除质押关系;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j0yT@G  
  四、法律责任 41x"Q?.bY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Z\$M)e8n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W6M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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