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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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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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t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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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jKB!z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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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gzF&7t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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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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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_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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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g\'sGt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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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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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55>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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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Cb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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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g 7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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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0P(}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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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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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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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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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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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5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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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fq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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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rQJoa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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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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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N*fN&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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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印花税的纳税地点 i+}M#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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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实行就地缴纳。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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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契税的纳税地点 Z_%>yq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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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契税。 P+[R 0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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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EOL0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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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q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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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o]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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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fw<'y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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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q6q=,<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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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