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 5>+@
.hPX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7<*0fy5n n
8a`3eM~?[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ZOcpF1y
A&p@iE*/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5}I6R;
~3M8"}X;L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iE
HWD.u
nDO
7
5.关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yj#FO'UY
\8!CKnfs
6.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FeMgn`q
T#i;=NP"
①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bGL} nPo
k ,ldi
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y0(.6HI
&9)/"
③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i%.k{MY
[?|yQ x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m"/..&'GC
1fMV$T==K
7.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Yj>4*C9
3<+ZA-2
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T!oSb4[
q[W6I9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
e
h U-FSdR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T9&{s-3*
IqFcrU$4
8.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R:&y@/JY8[
YVa,?&i=N
纳税人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KJ32L
2 G2+oS
?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7bhUE/VB
nRB3VsL
9.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89^g$ ac
k(^TXUK\o
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K$,<<hl
KYw7Jx`l
10.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V!{z;.fA
J.XhP_aT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j3;W-c`5
ut\X{.r7
11.印花税的纳税地点 }Vob)r{R@
Vm\zLWNB
印花税实行就地缴纳。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ZCj1Cz]"l<
d]E={}qo&
12.契税的纳税地点 &8l?$7S"_/
5NUaXQ
纳税人在取得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契税。 y3b"'-%
M0xhcU_
1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
&" `
Q"u2<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aZNHqH
()Kaxcs?+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Z;a)P.l.>
4]m{^z`1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n0co*
]X+k
B
K4S$B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Db
a#
=cS5f#0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