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i]8 +JG6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acPX2B[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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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y1G,0,
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BEfP#h=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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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vrGx<0$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a7Xa3 vlpO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 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5[qCH(6
①购进时 UP+4xG
借:固定资产 298600(280000+20000×93%) W%&[gDp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Z7$"0%
贷:银行存款 347600. /:BM]K
②接受捐赠时 UA%tI2
借:固定资产 10100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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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K[{3iM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Qf$3!O}G
银行存款 1000. x2 _?B[z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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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i9eH8lT
借:工程物资 200000 ?gGmJl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P^cR_|\
贷:银行存款 234000. u A=x~-I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C7hJE-
借:在建工程 180000 fxcCz 5
原材料 20000 A4|L;z/A[h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Bc$8ZR
贷:工程物资 200000 i& phko}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 3400. Vs:x3)m5j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7)FI_uW
借:在建工程 30000 p10i_<J]=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infPI'
贷:原材料 30000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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