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Iyvl6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9a_(_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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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kGxX@0
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on1mu't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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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5(OF~mX#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L:EJ+bNG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 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gM3gc;
①购进时 w@2LFDp
借:固定资产 298600(280000+20000×93%) Jh:-<xy)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5*>3(U
贷:银行存款 347600. N:/$N@"Ge
②接受捐赠时 N,_ej@L8
借:固定资产 101000 9/|i.2&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j:Ikb}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IN]bAd8"
银行存款 1000. )O%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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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mwTn}h3N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Lp*T=]C]
借:工程物资 200000 2=NYBOE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I@q>ES!1H
贷:银行存款 234000. V1;Qt-i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P :rn95;
借:在建工程 180000 ^ihXM]1{G
原材料 20000 i]LK,'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h3*MR
贷:工程物资 200000 M !OI :v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 3400. YKvFZH)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_?_Svx2
借:在建工程 30000 o6KBJx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ADxHw`k
贷:原材料 30000 .]H]H *wC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E(U}$Zey
5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f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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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在建工程 50000 k*c:%vC!
贷:应付职工薪酬50000. ^! ZjK-$A<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I}v'n{5(
借:在建工程 10000 v981nJ>w,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10000. UmgLH Cz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Q84KU8?d
借:在建工程 10000 ,em6wIq,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W@$p'IBwm
贷:银行存款11700. :g9z^ $g
⑦交付使用时 @7^#_772
借:固定资产 280000 8rp-XiW
贷:在建工程 280000. _@prv7e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QFu/l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Dfhs@ z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nLfnikw&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HcDl@E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MthThsr7
①购入小汽车 T*T.\b
借:固定资产 234000 4!}fCP ty
贷:银行存款 234000. 8:xQPd?3
②卡车转为在建工程使用,净值=50000-50000×95%×2÷(8×12)=49010.42(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9010.42×17%=833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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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固定资产清理 57342.19 Ju9v n44
累计折旧 989.58 !d0@^JbM"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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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8331.77 I3x}F$^
借:在建工程 573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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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5ec8m8
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0jfLY+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gq@."wHU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6~/H#8Kdn
(1)9月29日,公司将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大股东S公司。 oV!9B -<
借:应付股利 327600 BVNh>^W5B
贷: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anwn!Eqk"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47600 y14@9<~9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J;kbY9e
贷:固定资产280000. BmJ?VJ}Y
(2)公司于9月12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向受灾企业捐出7月12日购进的一台账面原值为5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捐出时支付清理费1000元,设备评估值为49000元。 SA7,]&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