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cMYC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V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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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x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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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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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0pd'93C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v#4zFd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 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_^fw)
①购进时 2-EIE4ds
借:固定资产 298600(280000+20000×93%) E4/Dr}4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s*]}QmRpr
贷:银行存款 347600. flbd0NB
②接受捐赠时 ;$wVu|&
借:固定资产 101000 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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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Z=o2H Bm7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iX+{a%"
银行存款 1000.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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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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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E*K;H8}s
借:工程物资 200000 _A9AEi'.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K!T,U
贷:银行存款 234000. =-n}[Y}A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Ck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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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在建工程 180000 e6$W Qd`O
原材料 20000 HQhM'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OH(!
贷:工程物资 200000 i<Zc"v;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 340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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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iRh
借:在建工程 30000 ENs&RZ;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 ^Nz9{
贷:原材料 30000 )Y{L&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o]oum,Q
5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Dp-z[]})1
借:在建工程 50000 +a{1)nCXe
贷:应付职工薪酬50000. /@TF5]Ri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c,+:i1IAy
借:在建工程 10000 c 3)jccWTc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10000. y}ev ,j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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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在建工程 10000 y 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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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B5aje}i
贷:银行存款11700. w+u3*/Zf
⑦交付使用时 ; )@~
借:固定资产 280000 ^8N}9a
贷:在建工程 280000. Y&Z.2